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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研究的检讨

2016-12-20 09:42:1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大规模的审判,除在日本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日本甲级战犯外,还在各地设立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其中就包括国民政府在南京、上海、徐州、北平、济南、广州、汉口、沈阳、台北、太原等地进行的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


将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称之为“被遗忘的审判”,并非是笔者故作耸人听闻之论。正如有论者指出的那样,关于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学术研究起步较晚,相关成果总体较少,与这一重要历史事件本身的地位不相匹配。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对于国民政府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多以“南京审判”名之,以区别于东京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除了对南京大屠杀案审判有较为详尽的研究以外,我们对于南京以外的其他法庭审判的情况知之甚少。实际上,在战后国民政府设立的10个法庭中,南京法庭并不具有典型性,其所受理案件和审判的战犯均有相当的特殊性,且与其他法庭相比实际审判的战犯案件较少。


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原因大致可归结为: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新中国成立,由于冷战的爆发与两岸的长期对立,导致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政治影响和历史意义未能得到延续;区别于东京审判对于惩处发动战争罪的甲级战犯的审判,对于犯有常规战争罪的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因其多属于日军中下级的军官和士兵,且犯罪事实较为简单,故而受关注度远不如东京审判;相关档案资料的不开放或缺失是限制研究的最大因素,就目前而言,国民政府专司其职的战犯处理委员会的档案全宗未开放利用及各地法庭的档案文献下落不明,对于相关研究的深入和细化无疑是不利的。


近年来,随着日本侵华与抗战史研究的不断升温,相关档案资料的挖掘和整理工作有望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尤其是欧洲、美国、日本等地的相关档案利用日益便利,对于推动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不揣鄙陋,拟对学界既有的相关研究做一回顾与检讨,以利相关研究的再出发。


国内相关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是作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整理和学术研究的一部分,所以早期研究关注的焦点是战后国民政府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代表性的成果是胡菊蓉于1984年发表的《中国军事法庭对日本侵华部分战犯审判概述》,该文对中国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大致过程做了概述,着重介绍了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相关战犯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的审判。1988年胡菊蓉撰写的《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出版,这是最早全面叙述中外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审判史实的著作,但此书当时能参阅的第一手文献有限,且叙述中国法庭的篇幅较短,故学术价值有限。20世纪90年代发表的一系列成果大体未能超越胡菊蓉研究的视野和水准,如李荣的《国民政府审判侵华日军战犯略论》(1995)、张发坤的《不许为日本战犯翻案——中国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前前后后》(1997)、翁有利的《国民党政府处置日本战犯述评》(1998)等,上述论文大多是在审判大致过程叙述基础上的一种对于由历史延及现实的正义伸张,由于缺乏真正建立在文献基础上的史实重建,故而所论大义多失之于空泛。


2000年以后,得益于史料的挖掘及研究视角的转换,国内相关研究的学术性得到加强。代表性的成果有,宋志勇的《战后初期中国的对日政策与战犯审判》(2001)将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放到其战后对日政策的大背景下考察,论述了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理政策、审判的立法工作以及罪证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国民政府主导的战犯审判给予了全面、客观的评价,认为国民政府的宽大政策,带来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战后大多数日本国民感激中国,对中日关系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审判过于宽大,使大批日本战犯逃脱了正义的审判;李东朗的《国民党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2005)区别于以往集中关注对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的审判,对中国法庭审判战犯酒井隆、冈村宁次等人的情况亦有论述。类似的研究还有对国民政府除南京以外的法庭审判战犯情况的介绍,如徐家俊对上海法庭的审判以及关押战犯的提篮桥监狱的研究,孔繁芝对太原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研究,房建昌对北平、徐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相关文献的译介等,这些研究对丰富我们对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全貌的认识有重要贡献。


近年来,随着学界对台北“国史馆”档案及蒋介石日记的利用越来越便利,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研究水准亦有提升。如左双文的《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2012)利用台北“国史馆”馆藏资料,对国民政府对日军战罪的调查、战犯名单的提出、战犯的处置做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其研究认为,战后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置工作,既有伸张正义、惩处元凶的一面,又有敷衍民意、虎头蛇尾,甚至刻意开脱的一面。汪朝光的《抗战胜利的喜悦与对日处置的纠结》(2013)以《蒋介石日记》为中心,讨论了蒋介石战后对日处置的双面性,其中有相当篇幅论及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轻纵,尤其以冈村宁次案为代表。刘统的《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概述(1945~1949)》(2014)依据档案文献,从前期准备、审判经过、重要个案审判、特殊案件的审判等方面对审判的全过程做了回顾和再现,对国内政治因素导致的缺陷和冈村宁次案的重大误判,也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海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日本学界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对盟国乙丙级战犯审判的整体研究,比如林博史、茶园义男、田中宏巳等人的研究著述,利用日本法务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部整理的战争犯罪裁判资料以及联合国战犯委员会的战犯裁判月报等资料,对战后美国、中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荷兰、菲律宾等国主导的乙丙级战犯审判法庭做了全面的概述,具体到中国法庭的讨论,虽失之简略,但却提供了一种对比研究的可能,从而在整个盟国战后对日审判的框架下,获得了对中国法庭特殊性的认识。另有一部分研究则关注中国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以及由此引发的日本国内对于战争责任的争议和讨论,比如广岛正通过日本军方文件以及日军官兵日记等一手文献,重建了参与实施南京大屠杀暴行的第六师团的犯罪事实,以确认中国法庭对原第六师团长谷寿夫的判决在事实层面是毋庸置疑的;伊香俊哉对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做了深入的研究,其研究结论认为国民政府证据搜集工作的不足影响了对战犯的逮捕和审判,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宽大政策是一种“惩一戒百”式的处置,并且希望日本人民对战争进行自我反省。此外,内海爱子、饭田进等人的研究,从乙丙级战犯及其家属的体验出发,对日本社会对乙丙级战犯战争责任的认识做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


近年来,海外的相关研究日益深入,区别于以往整体性的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的研究,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研究聚焦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代表性的成果有,日本尚大学语言文化学部的和田英穂从2001年以来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研究论文,对于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的战犯引渡、宪兵裁判、审判终结等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分析和概括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的特征;英国剑桥大学日本史学者顾若鹏(BarakKushner)在2015年出版的《从人到鬼,从鬼到人:日本战犯与中国的审判》,主要讲述了国民党和共产党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历史,同时还描绘了日本对战犯审判的反应,该书还讨论了战后审判对中日关系的影响及其历史记忆的遗产;德国海德堡大学的高安雅博士则已经将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的视野扩展到南京以外的其他法庭,比如济南、北平等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上述研究无疑对国内学界是一个鞭策,作为抗战史研究不可或缺的一个领域,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还比较薄弱。所幸由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刘统教授领衔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研究”已经启动,根据该项目的规划,无论是档案资料的搜集还是相关专题的研究均有望突破既有研究的局限。


客观而言,无论是从研究内容的覆盖面上,还是从研究的深入程度上,国内学界对于国民政府审判乙丙级战犯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就研究的覆盖面而言,既有研究对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外的其他法庭的研究较为薄弱,导致我们关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认识实际上是建立在对少数法庭的有限研究的基础上的。从研究视角来看,既有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理政策和法庭审判的整体叙述与评价,基本未脱离对审判大致过程叙述基础上的历史意义阐述的模式,缺乏建立在文献基础上的史实重建,亦未能真正回到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惩处的历史场景中去,故而对于国民政府惩处日本战犯的特殊性缺乏充分的认识。


长期以来,由于对东京审判研究的重视,积累的相关成果较多,从而造成学界对盟国在各地设立的审判乙丙级战犯法庭的研究,往往将国际法庭的标准作为比照来看乙丙级战犯审判存在的问题。因此,如日本学者大沼保昭在谈及日本国内对于乙丙级战犯审判的认识时,提到“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是在战后初期对日本军队抱有强烈的憎恶感、翻译和辩护律师不完备、审判时间短、法庭自身的主观臆断及对日本军队的指挥命令体制不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许多事例表明,审判存在着很多问题”。当时留在中国任日本官兵善后总联络部长官的冈村宁次也曾提到,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不准用日本律师,官方指定的律师与被拘留者联系不密切,以致草率从事,裁判欠公”。这样的认识实际上忽视了乙丙级战犯审判的独立性及其区别于国际审判的特质。


毋庸讳言,对于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其影响和意义实际上偏重于受害者,审判对于平复受战争暴行侵害者的创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在暴行实施所在地审判乙丙级战犯的好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国法官梅汝璈曾言及:“这不仅是由于这类战犯的官职地位较低、犯罪事实较为简单,用不着组织国际法庭去审判,而且把这类战犯引渡给犯罪地国内的或当地的军事法庭去审判还有两大好处:第一,他们所犯的暴行既然是在某地区实行的,则在该地区审判不但可以贯彻‘犯罪属地’的刑法原则,而且对于证据的搜集、证人的传唤以及现场的调查等均较方便;第二,由犯罪地国内的或当地的法庭去审判,使这类战犯在当地受到法律制裁,可以使对他们的暴行记忆犹新的地方群众在心理上、精神上感到快慰。”


国民政府设立在各地的法庭,由于处理的战犯多来自当地受降的日军,所以比主要负责处理引渡及各地转押战犯的南京法庭更具有“在地化”的特征。民众检举的踊跃程度即能反映出受害地审判战犯对于地方民众正义求偿的重要意义。如当时报纸所言:“在中国人的心里,尤其是沦陷区中的老百姓,八年来曾亲尝其暴虐与蹂躏,强掠与屠杀,种种非法的恶行。于今抗战已得到最好的胜利,日本被正义扑灭了他们的凶焰,到处在缴械,到处在降伏。可是,在这国土沦陷的期间,所有国人的生命与财产的剥夺,仍然不能使他们幸免了这一切重大的责任,于是无辜的民众在检举,当局在查办,这是一件非常快心的事情。”


由于亚洲特殊的战后格局,战后在亚洲进行的对日审判,无论是东京审判,还是各地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大多都是由美国及欧洲殖民国家主导的,由此造成战罪惩处的主体缺位或错位,使得长期遭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亚洲国家,尤其是中国和韩国的正义未得到充分的伸张。东京审判进行之时,日本记者长文连就曾指出:“东京审判中,日本对台湾、朝鲜的殖民统治没有受到审判,这很奇怪。”就这个意义上而言,作为亚洲少有的战前即为民族国家的受害国,国民政府主导的对日审判所具有的历史意义不言而喻,对此的研究亦不可或缺。


本文选自《民国研究》第30辑,有删节。作者严海建,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副研究员。


原文:战后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研究的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