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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发生医病纠纷会怎么处理?

2016-11-03 14:20:32

再来看一则案例。这一讼案发生在1948年12月2日。上海市民张洪源8岁的儿子张二毛中午放学回家,在路过华兴路时,不幸被谢夏氏用热水瓶烫伤背部,被北站警官孙菊林紧急送往西藏北路上海济民医院医治。在济民医院,经梅姓医师和俞姓医师为张二毛检查伤势后,由俞医生为伤者“注射一药水针”。孰料,在打过针后,张二毛旋即“闭口不能言语,面目及口舌发白,全体抖动,闭目晕沉,不省人事,疼痛失去知觉”。第二天,张二毛被送到仁济医院求诊,“口吐黄血水甚多,未及治疗,即告死亡”。张洪源见儿子惨死,便将谢夏氏告上法庭。有意思的是,张洪源后来又将梅、俞二位医师也一同告上了法庭。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官与张洪源的对答,充分体现出了张洪源对于儿子之死的怀疑以及对两位医师的气愤。


第二条理由的提出,颇为有趣。因为从医理上讲,这显然不能成立。但病家却以此举控,明显是以“栓塞”而“想象”出来的结果。由于对西医的不了解,以至检察官都确信不疑。另外,在俞松筠医师讼案中,也有一条理由与此相类。那就是田鹤鸣之妻因产后便秘,俞松筠为其用皮带灌肠。而此后,产妇腹泻不止。于是,田鹤鸣认为,显系“灌肠之皮带,染有病菌灌入肠中所致”。


医疗协议书的使用,是现代西医的一个重要特征。大量事例表明,近现代国人在医疗协议接受上,内心也是颇为复杂的。从这一时期的医疗讼案来看,但凡涉讼的病家,多数对医疗协议书的签订持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心理。比如,在葛成慧、朱昌亚两医师讼案中,原告沈文达在《刑事自诉状》中,对于医病双方的签字是这样认识的。


再来看一下江明医师讼案。在这起讼案之中,14岁的贫农之子余年福患咽鼻部纤维瘤,“大如鹅卵”。在其父余以海的陪同下,送往南昌医院求治。江明医师在为病患诊视后,认为只有将瘤割除,否则终将身死。在征得病家的同意后,按照南昌医院的规则,病家需具结觅保。由于余以海不识字,载有“倘有不测,各安天命,与贵院及各医生毫无干涉”字样的甘结,只得由余年福的母舅刘静山签署,病人余年福在甘结上按了手押。


原文:民国时期发生医病纠纷会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