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与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可以开展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经纪、债券经纪和自营等业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此外,在CEPA补充协议十中,内地承诺:允许港澳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原文:合资券商牌照放开